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清理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通告

来源: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编辑:李腾 2019-05-15 13:01 1681阅读

       为最大限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在全省集中清查清理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隐患。发布通告如下:

 一、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清理范围

(一)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营转非”大客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违法未处理任一种情形的。

(二)持有A1、A2、B1、B2驾驶证,驾驶证状态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满分未学习任一种情形的。

二、立即消除交通安全源头隐患

(一)逾期未检验车辆的车主,请立即到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车主可以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请车主立即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及时到市(县)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车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已经灭失、没有再上路行驶可能的,请立即到市(县)车管所办理灭失注销手续。

(四)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交管12123服务平台、12123手机APP或市(县)车管所、服务站查询车辆状态,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请立即处理,保证车辆状态正常。

(五)请持有A1、A2、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通过互联网12123服务平台、12123手机APP或市(县)车管所查询驾驶证状态,存在未审验、未换证、满分未学习情形之一的,请立即到市(县)车管所办理审验、换证、满分学习业务。

三、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存在隐患的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

(一)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的,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将车辆扣留至检测站,罚款二百元,记3分。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的,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驾驶人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扣留驾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六)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二百元罚款;三个审验周期未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源头隐患不及时消除,将影响车辆所有人(单位)、驾驶人车驾管业务的办理。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督促所属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立即消除源头隐患,请广大人民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清理交通安全隐患。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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